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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彩体育网页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已经2001年9月26日署办公会议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已经2001年9月26日署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实行。

  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是指海关通过计算机网络从实行全过程计算机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提取监管所必需的财务、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与海关计算机管理系统相连接,从而实施对保税货物监管的一种方法。海关利用计算机手段对企业加工贸易生产物流数据进行核查,并根据情况下厂实际核查保税货物,企业通过计算机网络向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核销、进出口货物等有关数据。

  第四条联网企业应如实向海关提供满足海关监管需要的企业备案、进口、库存、出口、单耗以及财务等相关数据。

  (一)在中国关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加工贸易经营资格,在海关注册,以出口为主的生产型企业;

  第七条具备条件的企业须向主管直属海关申请实行联网监管,并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实行联网监管的审批模式,经审核同意后,主管直属海关与企业签订《联网监管责任担保书》,并报总署批准后,方可实施联网管理。

  第八条对联网企业,海关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经营范围、年生产能力等为依据,建立电子账册,取代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实施电子账册管理。

  第九条联网企业可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分别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及成品单(损)耗的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联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海关可视情节收取相当于批准生产周转量保税料件税款二分之一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第十五条联网企业之间或联网企业与非联网企业之间的深加工结转业务,凭身份认证卡、电子账册或《登记手册》按规定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第十八条海关对联网企业报核数据进行核对,必要时可调阅企业的相关管理数据、账册、单据和其他资料,下厂核对货物,并根据监管需要实施稽查。

  第二十条在办理核销手续时,海关将电子账册余料与联网企业实际库存量进行对比,对料件的短少或超出部分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联网企业,海关可以暂停或取消其适用便捷通关程序。暂停、取消适用便捷通关程序,按《关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审批规定》(海关总署第86号令)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